
bsp; 被告付某等五人曾系原告“虚拟数字人”项目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研发人员,在职期间可直接接触、掌握涉案技术秘密。德某科技公司曾与原告就“虚拟数字人”项目开展采购磋商,但未达成项目合作。2024年9月,付某等五人集体离职后迅速入职德某科技公司。同年11月,原告发现德某科技公司上线了与己方“虚拟数字人”互动平台高度相似的网站,其全资子公司德某智能公司亦以“AI交互数字人
。
子侵入等非法手段获取技术秘密,并用于开发侵权软件,主观恶意明显。 德某科技公司在与原告就“虚拟数字人”项目开展采购磋商未果后,短期内集中招录原告负有保密义务的前核心员工,明知或应知涉案信息存在侵权风险,仍未履行合理注意与防范义务,放任并利用侵权成果开展同类竞争业务。德某智能公司作为德某科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,明知项目存在侵权隐患,仍以自身名义推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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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12:16:53